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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發布日期: 20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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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99年度(第二階段)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申請暨審查原則
主旨:公告受理99年度(第二階段)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申請暨審查原則。
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補助之建築物:臺北市七樓以下中低樓層且無設置電梯之私有合法建築物。
二、申請規模:以同一建造執照或至少一幢之合法建築物為申請單位。
三、申請資格:須為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且實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及第14條規定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依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團體或專業機構。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已送件進行者,不列入本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案內補助。
四、申請期限:本案公告受理自99年8月2日(星期一)起至99年11月1日(星期一)止,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檢具申請表格及相關附件等送達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9樓),逾期不予受理。所受理之申請案件,由本市都市更新處進行書面審查,文件不符或不齊者視為不合格,逕予退件不受理。倘該等案件經更新事業科退件後,仍得於受理期限內重新檢具完整書圖送件申請。
五、評分重點項目:
(一).建築物位於政府劃定之更新地區,尚未擬具更新事業概要計畫報核者。
(二).建築物整合之複雜度。
(三).更新後違章建築物是否有拆除或美化。
(四).建築物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的必要性(建築物現況窳陋情形、建築物採取整建維護施工方式的必要性)。
(五).建築物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的可行性(財務估算、預定建築師或施工廠商、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比例等) 。
(六).建築物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是否有具體達到節能減碳、綠色都市的功效。
(七).建築物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是否有具體改善無障礙設施環境。
(八).建築物是否使用綠建材進行都市更新整建維護。
六、申請補助項目:
(一).規劃設計類: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規劃設計經費。
(二).更新工程類:整建或維護更新工程之實施經費。
七、補助額度:
(一).本(99)年度預計匡列額度為1.5億元。
(二).每申請案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之75%且不逾新台幣1,000萬元為限。
(三).建築物外牆及頂樓修繕單價以3,500元/㎡為上限(不含建築物外部防火間隔或社區道路綠美化工程、騎樓整平或門廊修繕工程、無遮簷人行道植栽綠美化工程、無遮簷人行道鋪面工程、無遮簷人行道街道家具設施、建築物內部設施修繕工程、供公眾使用之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供公眾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公共走道或樓梯修繕工程、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修繕工程、陽臺或露臺綠美化工程、屋頂平臺綠美化工程、建築物外部門窗修繕工程、拆除舊有違章建築物、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者等)。
八、申請補助計畫書(函)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函)
(二).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案要件檢核表(附件一)
(三).簡易申請表(附件二)
(四).申請補助基本資料表(附件三)
(五).自我評量表(附件四)
(六).申請補助計畫簡報檔案:申請補助個案之評選簡報檔書面1份(附件五)
(七).附件冊:
1、格式:採用A4裝訂成冊(由左而右)1冊,左邊膠裝(切勿使用環裝或其他裝訂方式),並於封面敘明為「臺北市○○區○○路○○段○○號建築物整建維護申請案附件冊」。
2、內容:
(1)需具備文件:
甲、地籍套繪圖正本1份
乙、建物套繪圖正本1份
丙、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能顯示建築物建築完工時間為主)
丁、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1份(含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
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謄本(每戶皆須檢附)
己、建築物整建維護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或證明文件(包含同意申請整建維護證明文件及住戶經費分攤同意證明文件)
庚、載明就外牆整建維護計畫進行討論之相關會議紀錄

(2)參考文件(無則免附):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立案證明
乙、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預定之施工廠商之證明文件、預定之建築師事務所之證明文件、管委會自備款證明文件等。
(3)光碟1份:黏貼於申請補助計畫案附件冊封底內頁(簡易申請表(Word格式)、申請補助基本資料表(Word格式)、自我評量表(Word格式)、簡報檔(powerpoint格式)、附件冊(PDF格式)應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
(4)申請人得同時申請規劃設計類及更新工程類補助,或僅申請更新工程類補助。
3、審查程序:
(1).本市都市更新處依收件順序予以編號,並進行書面審查,文件不符或不齊者,視為不合格。
(2).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提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
(3).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作業流程辦理。
4、審議原則:
(1).簡報方式:由本市都市更新處依申請人檢附之簡報內容,進行說明。實際審議會評選細節,將另函通知申請單位。
(2).審議公告及通知: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之補助個案及額度,其補助名單由本府核定公告,並另函通知申請人。
5、其他事項:
(1).未依本公告辦理者,本府不予受理。
(2).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相關機關(構)補助有案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3).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個案,由實施者將前揭補助項目及額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載明。本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單元公告劃定後並由實施者於公告日起3個月內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取得同意比例,並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本府核准,逾期未報核者,本府得廢止其補助核准,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向本府申請核准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不得超過3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4).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詳附件六)辦理,本府並得視實際需要修正或補充。
(5).有關本府核准之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案領受公款補助之款項費用,如發現有違法令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本府將依權責予以糾正、追繳不符原補助款項之費用或要求提出改善措施。
6、張貼處:1.臺北市政府公告欄、2.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3.臺北市大同區公所、4.臺北市萬華區公所、5.臺北市中山區公所、6.臺北市信義區公所、7.臺北市內湖區公所、8.臺北市南港區公所、9.臺北市中正區公所、10.臺北市大安區公所、11.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2.臺北市文山區公所、13.臺北市北投區公所、14.臺北市士林區公所、15.刊登報紙(1天全文、2天簡文)

·                             點閱: 6623

·                             更新日期: 2010-08-06 10:02:00

 

 

資料來源: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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