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

一、按行政院經建會「中華民國臺灣97年至145年人口推計報告」揭示,目前台灣地區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0.4%,至145年將達37.5%,顯示台灣已步入人口高齡化社會。因應人口結構變動,未來規劃政策應朝配合高齡者生活型態,調整居住、交通及公共空間,建構適合高齡者起居休閒的友善生活環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於98年7月14日召開「如何落實無障礙(通用)住宅」公聽會時,亦籲請內政部營建署研修相關建築規範,強制裝設建物電梯以落實無障礙生活空間。
 
二、高雄市人口統計資料顯示,97年度高雄市老年人口已有146,052人,比例已達9.37%,推估至115年,其比例將達20.90%,至145年更高達37.5%。另按97年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人數統計表,行動不便者(含肢體障礙者、視覺障礙者、平衡機能障礙者)計有27,598人,約佔全市人口1.8%以上。藉此可知,高齡化社會趨勢已無可避免,且行動不便人士之權益亦應保障。
 
三、高雄市中心為早期發展地區,地價較高昂且土地細分普遍,造成許多小基地透天型建築聚集。相較於新開發地區,建物結構較為老舊。民國85年實施建蔽率及容積率管制前,市中心建物普遍以地面層增建方式提升土地利用效益。時至今日,舊建物改建時,常考量基地面積較小,若依現行規定建蔽率興建,將使建築面積更狹小,故成為建築翻新及改建之阻礙。更遑論要求其新增或附設昇降機,以建構老齡及無障礙適居環境。
 
四、為滿足高齡化趨勢及行動不便者衍生之住宅安全需求,並提高本市小基地改建時增設昇降機之意願,提出全市通案獎勵規定,誘使現有建物所有人及建築開發者落實無障礙建築及居住環境,以照顧老齡人口及弱勢族群,輔以促進市中心舊建物改建。
 

貳、計畫內容

一、本計畫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訂定之,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市住宅區及商業區(包含特定住宅區及特定商業區)5層樓以下(含)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一宗基地內,每棟建築物建築面積在70平方公尺 以下,該棟設有昇降機者,其各層樓地板面積10平方公尺 部分,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
 


 

參、執行情形

一、98年9月10日 本市都委會第336次會議研議。
 
二、98年9月23日 邀集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本府工務局建管處等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獲致推動方案之共識。
 
三、 辦理公開徵詢意見:98年11月12日 至12月14日 共計30天。
 
四、 99年2月10日 至3月22日 辦理公開展覽,99年5月7日 公告發布實施。
 


肆、預期效益

一、配合高齡者生活型態,調整居住及公共空間,建構適合高齡者起居休閒的友善生活環境。
 
二、照顧社會弱勢族群(老年、幼年及身心障礙者),建構安全、便利、適合居住的住宅環境。
 
三、 給予改建誘因以促進市中心舊建物改建,並誘使建築開發者建構無障礙的建築環境設計。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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